東海大學校內志願服務團申請成立辦法
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處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推廣東海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志願服務之風氣,提供本校各單位成立志願服務團隊(以下簡稱志工團),以服務全校師生,培養學生人際溝通能力與社會關懷的正向觀念,並實踐自我成長、服務人群、助己助人的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校內志工團:指本校編制內之教學、行政單位,因單位業務發展所需,由學生組成達 10 人以 上之志願服務團隊。
第三條 志工團之成立,應提列志工團成立申請表,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發展暨領袖培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申請,經本中心會議審核通過後成立。
(1) 志工團成立企劃書(需敘明志工團與單位業務之關聯性)。
(2) 志工團組織章程。
(3) 志工團團規。
第四條 志工團應設置輔導老師一名,由所屬單位專任教職員擔任之,作為對外聯繫之窗口,以利傳遞校內志願服務之資訊。
第五條 輔導老師應出席每學期由本中心召開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,分享志工團隊運作狀況。
第六條 志工團應辦理志工成長培訓課程,以增進成員之知能及所需專業能力。
第七條 志工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:
(1) 志願服務團隊名稱
(2) 所屬校內單位
(3) 團隊成立宗旨
(4) 組織架構
(5) 志工團員權利義務
(6) 訂定本章程日期
第八條 志工團之運作,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。
第九條 志工團如欲停止運作,應填具校內志工團解散申請書送本中心備查。
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後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