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令規章

東海大學校內志願服務團申請成立辦法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21 日處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廣東海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志願服務之風氣,提供本校各單位成立志願服務團隊(以下簡稱志工團),以服務全校師生,培養學生人際溝通能力與社會關懷的正向觀念,並實踐自我成長、服務人群、助己助人的精神,特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校內志工團:指本校編制內之教學、行政單位,因單位業務發展所需,由學生組成達 10 人以 上之志願服務團隊。 第三條 志工團之成立,應提列志工團成立申請表,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學生事務處學生發展暨領袖培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申請,經本中心會議審核通過後成立。

日期 : 2023-04-01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

法規名稱: 志願服務法 修正日期: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  第 一 章 總則   第 1 條 1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,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,以發揚志 願服務美德,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,特制定本法。 2 志願服務,依本法之規定。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   第 2 條 1

日期 : 2023-03-31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

法規名稱: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: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 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者。 第 3 條 1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 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

日期 : 2023-03-30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

法規名稱: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: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  第 一 條 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二 條  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(以下簡稱服務證及紀錄冊)。 第 三 條   1 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、志工姓名、照片、發給服務證之單位

日期 : 2023-03-29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

法規名稱: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: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教育部 > 終身教育目  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 一、教育業務:指有關學校教育、社會教育、體育業務及青年發展業務等工作。 二、志工:志願參與教育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者。 三、志願服

日期 : 2023-03-28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