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法令規章

法規名稱: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: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規類別: 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  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 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者。 第 3 條 1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 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

日期 : 2023-03-30 點閱 : 單位 : 志願服務資訊平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