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規名稱:
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修正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
法規類別:
行政 > 衛生福利部 >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
第 1 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 明書者。
第 3 條
1 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 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
日期 : 2023-03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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